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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遗和澄清

智能电器产业园项目施工标段答疑书(2)

成都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2026-09-28 11:05 1 阅读
招标人 成都陆港大仓贸易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华信天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补遗正文 答: 系统内已同步调整为允许联合体,若有疑问请各投标人自行联系系统工作人员。
2、我单位为联合体牵头单位,已在成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云平台点击参与投标,但在平台内找不到关联联合体成员的操作入口。请告知牵头单位添加联合体成员的系统操作路径。
答: 系统内已同步调整为允许联合体,若有疑问请各投标人自行联系系统工作人员。
本项目补遗答疑指出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但是报名端口并没有可以关联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地方,请业主及招标单位予以明示或修改。
答: 系统内已同步调整为允许联合体,若有疑问请各投标人自行联系系统工作人员。
4、问题 8: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4.1 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0天内 。承包人应如实申报工程结算资料,保证工程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否则自行承担后果。①如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约定申报竣工结算资料,导致发包人不能及时向上级申请项目资金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且竣工验收后的余款不再支付。②如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约定申报竣工结算资料,导致发包人无法送审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且竣工验收后的余款不再支付。③承包人应结清上述条款中产生的违约金后方可申请剩余工程款,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该项费用。④承包人对结算审计过程中必要的取证、核对结果、征求意见及其他资料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于15 日内拒不签名、盖章或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且放弃竣工验收后的余款。 建议:“余款不再支付”“放弃余款”属于依法应当认定无效的格式条款,发包人无权剥夺承包人的法定价款的受偿权。建议删除“竣工验收后的余款不再支付”、“竣工验收后的余款不再支付”、“放弃竣工验收后的余款”。 问题9: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⑦因承包人原因(如资金、技术力量、人员不足,擅自更换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拖欠民工工资、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其他内部管理问题等)造成工程连续全面停工超过5 天或比进度计划工期拖延超过7 天的,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包人此前已完成的工程实际工作量,经审计后,按已审定金额的70%作为承包人工程款结算金额,其余部分工程款作为承包人违约金,发包人无需支付。 建议:因招标文件已经约定了工期延误罚款,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应按合同予以计量支付,同时触发解除合同条件过于严苛,而且罚则存在双重处罚。建议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关键线路连续全面停工超过 28 天,或总工期严重滞后致使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 28 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工作量按合同约定予以计量结算,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优先在应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5、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协议书在投标文件中的编排位置是否有明确要求?
答:若招标文件无要求,则自行编制。
问题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 分包:不允许。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3.4.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禁止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执行通用条款 。 建议:根据《建筑法》,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问题2: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9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如出现清单工程量与图纸工程量不一致时以图纸工程量为准,但无论数量差额多少均不予调整综合单价。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存在严重缺项、漏项的。 建议:按照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工程量偏差≤±15%:执行原投标综合单价,不调单价;工程量偏差>±15%:综合单位可以调整。 问题3: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延迟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0.2%/天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0%。 建议:违约金上限标准约定过高,建议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 问题4: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8.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建议: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部分,其采购、运输至施工现场、包管费用等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 5: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0.5 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发包人委托具备相应造价咨询执业能力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是发包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人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建议:“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不合理,建议修改为:暂列金确认部分应计入当期进度款与竣工结算的支付基数。 问题6: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结算执行固定综合单价形式,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按照施工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青白江区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执行,青白江区没有的材料信息价按成都市的材料信息价执行,工程计价中风险分摊成建价〔2019〕6号及成建价﹝2019﹞3号文件执行,主要材料(钢材及钢材制品、水泥及水泥制品)价格波动风险幅度为±5%(含±5%),在此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幅度内不予调整;当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不含±5%)时,对超过部分按实调整。人工费、机械费政策性调整按成都市相关政策执行。 建议:材料调差范围不合理,材料调差清单应按照成建价〔2019〕3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国家投资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主要材料价格表中所列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沥青制品、砂、石、砌块、砖、电线、电缆(不含控制及通讯类线缆)、汽油、柴油等,均应纳入调差材料范围。 问题7: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各种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变化及风险因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中。 建议:本条款与与第11.1款之间存在冲突,部分材料价格可以调差,建议调整为:除本合同规定的综合单价可作调整情况以外的其它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变化及风险因素。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 : 成都陆港大仓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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